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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3.04.12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皖卫函〔2022〕367号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基本标准》《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

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

  (一)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至少2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三)设药房的,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其中急救室、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各功能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非接触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及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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