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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深化省市级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
2025.01.10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卫办医政药政发函〔2024〕1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群众医疗健康需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深化省市级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队数量

  (一)省级巡回医疗队。

  1、承担“组团式”医疗帮扶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任务的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各组建1支省级巡回医疗队,主要巡回地区为对口帮扶地区。

  2、承担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的13家城市医院(含4家市级医院),在每个对口山区海岛县各组建1支省级巡回医疗队,主要巡回地区为对口山区海岛县。

  3、承担“组团式”医疗帮扶嵊泗县、景宁县的浙大妇院、浙大儿院、浙大口腔、省中医院分别在嵊泗县、景宁县各组建1支省级巡回医疗队,主要巡回地区为嵊泗县、景宁县。

  4、承担舟山一体化帮扶任务的省立同德医院、浙大二院、浙大妇院、浙大儿院、浙大口腔、省中医院各组建1支省级巡回医疗队,主要巡回地区为舟山市。

  (二)市级巡回医疗队。

  各市卫生健康委依托城市医联体(医疗集团)、合作办医等形式,统筹医疗资源,因地制宜组建不少于两支市级巡回医疗队。由市级三级医院牵头,定期到县乡、街道(社区)开展巡回医疗,重点覆盖医疗服务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县乡或街道(社区)。

  二、人员组成

  各市、各单位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分别组建,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为主,适当配备管理人员。每支医疗队不少于5人,其中专科医院可联合相关医院共同组建队伍,若单家专科医院单独组建队伍则不少于3人。

  三、工作内容

  省市级巡回医疗队主要根据巡回地区的实际需求,开展疾病诊疗、健康宣教等服务,结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地方病医疗救治等工作,将优质医疗服务送到人民群众身边。可根据巡回地区医疗机构实际发展情况和当地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开展技术支援和管理指导。从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临床技术水平、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等方面,重点对县医院进行指导,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通过集中授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形式对巡回地区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疾病规范化诊疗意识和临床技术水平。

  省市级巡回医疗队原则上每年开展工作不少于2次,巡回医疗时间单次不少于1周。

  四、工作要求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省级医院于11月底前完成队伍组建并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各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省级医院要加强对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指导和总结评估,主动联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及时挖掘、总结经验,选树先进典型,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巡回医疗工作结束后,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省级医院填写巡回医疗开展情况表,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处。

 附件:省市级巡回医疗队工作开展情况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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