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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3.03.14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主 任   张  平


  部 长   孟建柱


  部 长   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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