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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12月1日正式执行
2009.10.14来源:

  患者拿着处方外出买药,医院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限制;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店,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2日,记者获悉,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在历时3年、经过3审后,终于出台,并于12月1日正式执行。


  开处方须写药品通用名


  患者有权凭处方外出买药


  药价虚高、看病贵,一直以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卫生部门改革的重点、难题。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药价虚高主要集中在新药、特药以及进口药方面,部分医生开具不合理的“大处方”也是药价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样成分的药,药价悬殊,百姓该如何选?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标明、公布药品零售价格,并提供查询服务。这就是要保障百姓的知情权、选择权。


  同时,条例还规定,公众有权就药品疗效、价格进行咨询,接诊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应当回答,公众更有权凭处方在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就诊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此外,医师开具处方还要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让百姓看得懂,可比较。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出售20元妊娠药罚金上万


  目前,终止妊娠类药品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问题,直接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有关药品法规早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终止妊娠等药品,但是,对于违法销售的药店处罚力度在法律规定上又太轻,为此,条例对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负责人称,出售一盒终止妊娠药品,售价约20元左右,而罚款上万元,必然取到震慑作用。同时,对于有些违法行为,无论采取倍数处罚还是行为处罚,都可能使违法成本过低。条例对此规定,对有些违法行为,当违法货值超过5000元时,会被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当违法货值不足5000元时,会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震慑违法行为,对百姓负责。


  规范药品广告


  代言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代言广告也要负连带责任,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省药监部门将联合工商等部门强化药品广告监管,增加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规定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发布前要在发布地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同时备案;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新闻媒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都将受到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告制度,分别对违法药品广告和所涉药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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