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要求,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和药品流通领域改革三联动,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完善采购机制,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落实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制度。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保障公立医院药品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
二、以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目标,完善药品采购办法。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制定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汇总医院临床用药需求,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国家处方集等,合理制定《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要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在药品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中的积极作用,重点满足基本用药需求。
(一)市场充分竞争的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按中标价(购进价)向中标的企业采购药品,鼓励使用大包装额简化包装药品,要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按功效类别、药品通用名或剂型、兼顾常用规格的原则简化竞价分组,将通过新版GMP认证、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作为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根据具体品种用药需求严格控制、合理确定中标企业数量或比例。
(二)鼓励建立价格谈判机制。对专利药品、独家品种、单独定价品种、进口合资药品、抗肿瘤辅助药、抗生素、心脑血管病用药等价格偏高、难以竞价、销售额大的药品,可由地方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进行谈判,推动降低药品价格。对专科用药,也可跨区域联合采购。个别品种也可试行在国家层面进行谈判。
(三)对用量小且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由国家或省(区、市)招标定点生产、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对急(抢)救用药、用量小药品和自费药品,实行医院网上备案采购,采购金额不超过医院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常用低价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四)探索药品采购的其他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随着医保付费方式的改革,由医院制定药品采购清单,合理确定交易总额,直接委托或组成联合体委托药品供应商,按药品清单打包采购。住院用药不再单独标价计费,纳入单病种付费,DRGs付费、总额预付或按床日付费等综合费用中;门诊用药暂按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探索医保基准价格定额支付。对实行医药物流外包管理的公立医院,门诊药房要参照企业经营管理,照章纳税,营利收入作为门诊药房发展基金。
三、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要面向各级医疗机构和生产配送企业提供平台服务,完善综合监管。建立国家级药品供应保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实现国家级平台与省级平台的联通,收集全国药品采购信息,加强信息交流与服务。
全面提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公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目录》、细化分类。定期公布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采购信息,以及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新版GM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誉度等信息。
四、发挥信息平台和现代医药物流作用,完善药品配送管理。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行委托经营企业配送。鼓励医院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改进药品供应链,开展医药物流外包,通过信息平台交流处方信息,由药品供应商凭处方将相应药品直接提供给患者,方便社区用药和患者居家用药。各地要建立监督机制,及时解决配送不到位,配送率低等问题,落实奖惩,确保供应及时。
五、加强合同管理,保障药品供应和资金支付。医院要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负责打包采购的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数量、配送、药款支付等内容。合同供货量一般不少于医院6个月的药品使用量,药款支付严格按照购销合同执行。
医院要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医院药品配送企业结算户头数量,二级公立医院不超过5个,三级公立医院不超过8个,并及时向神会公布,便于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确保药款足额及时支付。
六、改进药品价格管理。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市场,鼓励药品研发创新,不断提升质量,保障及时供应。探索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制定医保基准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医院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每个季度公布本地区药品市场平均价格,引导医院合理销售药品。
七、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新版GMP认证实施力度,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支持企业研发适宜剂型、规格,优化、简化药品包装,降低药品生产、配送成本。
完善药品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加强药品质量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对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质量追踪,强化全程质量监管。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八、加强医院用药管理。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药品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仿制药。推广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考核和评估,发挥药师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使用综合评价。完善医院与基层药品使用衔接机制,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推动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九、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药品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建立医院和生产配送企业诚信记录,及时公布不良记录,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要加强医院、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监督,抵制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
十、统筹推进配套改革。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考核分配机制。同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医疗机构药师多点执业,支持符合相应标准的社会零售药店承担医院门诊药事服务。
十一、抓好组织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积极引导社会预期,为有序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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