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弹性体印模材料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7.27来源:CFDA

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弹性体印模材料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534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办〔2016〕2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三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

  请你局调查核实,如企业存在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情形,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Copyright © 2004-2026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6层618 电话: 010-6848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