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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三明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
2018.01.18来源:健识局

(2018年1月11日)


  全面推进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综合改革的三明医改经验,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三医联动”治药为先,“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三明药械采购原则,规范的药械使用行为,有效挤压药品耗材虚高的价格水分,其他地市纷纷要求与三明市签订协议进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形成三明药械采购联盟,简称“三明联盟”。

  “三明联盟”是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指导下跨区域、非行政隶属,开放共享的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全国联盟。目前,联盟成员包括宁波、珠海、乌海、玉溪和河北省的唐山市、邯郸市、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张家口市6个试点城市(包括河北省内28个示范创建县),以及太原市,鄂尔多斯市、庆阳市、漯河市、濮阳市、铜仁市、贵阳市、兴安盟、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昭通市等21个地级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4个国家级示范县,青海互助县、江西于都县、江苏启东市、福建尤溪县在内,三明采购联盟遍布中国14省,覆盖区域1亿多人口,并还有不断扩展的趋势,三明药械采购通过海西药械联采交易平台实现与福建省级平台的对接,互联互通,联盟成员在平台上采购三明目录品规的同时,可增加选择福建省级平台上品规的采购,为规范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行为,特制订章程如下:

  一、联盟宗旨

  争取以量换价,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规范药品耗材的采购与使用行为,堵浪费,调结构,促进联盟成员地区“三医联动”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见成效。

  二、加盟条件

  (一)本着“自愿、互惠互利”原则。

  (二)“三明联盟”成员一般以设区市以上单位(已在联盟中的县级成员保留)。

  (三)领导重视,有推动“三医联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出台初步方案,明确初步措施,预见初步成效。

  (四)加入“三明联盟”的单位同时要向所在省有关部门报备,接受所在省内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成员权利

  (一)提出本联盟章程修改意见,出席联盟会议,讨论决定本联盟的重大事项。

  (二)联合制定《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目录》及管理方案。

  (三)联盟成员之间相互共享采购信息,可以采购联盟所有成员采购的药品耗材,并及时交流“三医联动”医改经验,共同推进联盟地区的医改工作。

  (四)对联盟的工作运行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五)由厦门海西医药交易中心承建的福建省医保办平台,可作为联盟药械采购平台工具。通过对各联盟成员现有采购平台的端口对接,改造成子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实施跨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为联盟中的每位成员提供联采、交易、结算、支付等良好服务,并为“两票制”的监管部门提供有力抓手。

  四、成员义务

  (一)遵纪守法、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接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报送有关采购进展和使用管理的情况交流。

  (三)联盟成员之间采购信息予以共享,并遵守保证药品耗材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只允许在联盟范围内使用。

  (四)联盟成员在药品耗材议价谈判时有义务要求,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含国外)必须同时满足联盟内所有成员的采购需求,并给予联盟中每个成员一样待遇。否则,剔除其目录内采购的权利。同时,成员单位必须维护生产企业在联盟成员之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采其价就用其品(因地区条件差异可以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五)“三明联盟”的供货模式须实行“两票制”,即从生产(供货)企业→联盟成员当地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鼓励“一票制”,即从生产(供货)企业→医疗机构。

  (六)联盟单位对当地药械流通企业,公立医院机构需制定管理措施,采购的联盟目录内药品采购耗材准确配送使用,及时按约定结算回款。

  (七)当联盟成员在使用联盟采购平台(福建省平台)采购、结算、支付,与本省统一采购规定不一致时,应接受福建省或三明市对其采购行为的监管指导,统一执行联盟平台的采购,结算规定,并建立定期上报机制,及时将网上采购率、“两票制”按时回款、采购使用异常处理等情况向本省药采管理部门报告。

  (八)所有联盟成员要及时将当地出台的综合医改措施及推进情况上报本省医改办和国务院医改办。

  五、组织架构

  联盟成员单位设立一位负责人和一位日常工作联络人,负责与三明市医改办(卫计委)签订“三明联盟”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协议,组织实施章程事项,以及日常联系、情况汇报、成员间的沟通交流。

  六、退出机制

  (一)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联盟成员因各种原因均可提交申请退出本联盟,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展开活动。

  (二)成员入盟1年,“三医联动”改革措施无法落地,综合改革未取得初步成效者应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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