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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行政执法十项禁令强力推进治庸问责
2011.09.19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治庸问责的针对性


  和有效性,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2011年9月13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十项禁令》。


  一是严禁对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说“不能办”,只能说“怎么办”。继续落实好一次性告知制度,确保当事人不跑弯路,不误时间,坚决防止冷漠、刁难当事人的情形发生。


  二是严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增设行政许可附加条件。继续简化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和审批条件,支持和鼓励投资者创业,不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三是严禁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少于2人。在行政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四是严禁先扣押不立案、立案后不查办、超时限不结案等现象的发生。行政审批不得超过承诺期限。


  五是严禁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态度蛮横、言行粗暴,打骂或者伤害当事人,不得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是严禁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七是严禁随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权限,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八是严禁“钓鱼”执法和行政处罚以罚代管。未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办案人员不得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后放任违法行为。


  九是严禁怠慢、推诿信访人和举报投诉人。广开信访渠道,积极鼓励举报投诉和依法维权。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和敷衍办案,办理结果要及时反馈。


  十是严禁在执法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上述禁止性规定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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