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布局药品零售网点,更好地方便群众购药,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健康发展,近日,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咸宁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和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试行)。
新标准比老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不同:一是提高了对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要求。标准中规定“县以上(含县)城区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企业营业使用面积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的应不少于2名执业药师”。二是提高了对处方审核人员的要求。标准中规定“县以上城区的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城乡结合部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有中药配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三是对经营场所要求更严格。标准中规定“县以上城区零售门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城乡结合部零售门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及乡镇以下的企业,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管理软件的要求。标准中规定“县以上城区、城乡结合部的零售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电子软件管理;售出药品时能出具打印小票;经济较发达乡镇的企业也应实行计算机电子软件管理”。五是增加对基本药物经营的管理条款。标准中规定“对基本药物的经营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能全面记录基本药物品种的购进、销售、养护等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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