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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
2008.07.24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8 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 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 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 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 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 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货物服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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