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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2019.02.22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中心的请示》(内妇保院字〔2018〕3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不再单独设立自治区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中心,由挂靠你院的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质量控制中心承担全区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评价、控制、考核和信息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你院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质控中心主要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危重新生儿救治质控实施方案,统一质控标准;及时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有关工作信息,每年12月底前出具年度质控报告和下年度质控计划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有关质控信息经我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运用。我委将定期对质控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此复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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