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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62号建议的答复
2021.07.13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保函〔2021〕21号

杜黎明代表:

您提出的《尽快启动<社会保险法>修订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而制定的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专门法律。目前,《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立法内容明显滞后于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形势,无法为医疗保障整体改革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我们支持修改《社会保险法》。

同时,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肩负着解除全体社会成员疾病医疗后顾之忧的重大责任。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仅仅是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而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因此,修改《社会保险法》、推进医疗保障单独立法势在必行。

您密切关注的相关立法问题,也正是我们医疗保障立法过程中所要明确的重点,经认真研究之后,我们在《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规制。其中,我们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制。同时,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负责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审核及支付和异地就医等工作;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国家医疗保险费、准确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等,并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所提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严格按照立法程序,集全局全系统之力,高效率、高质量推动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法治建设的期盼。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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