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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协议期满集采药品归并接续工作的通知
2023.01.31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晋医保函〔2023〕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我省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现对我省近期协议期满的集采药品归并接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第三批国家组织集采的25种药品(附件1)第二采购年度于2023年1月19日到期。

  (二)第五批国家组织集采的47种药品(附件2)第一采购年度于2022年10月19日到期。

  (三)广东联盟集采的45种药品(附件3)第一采购年度于2023年1月19日到期。

  (四)“八省二区”黑龙江牵头集采的10种药品(附件4)于2022年10月19日到期,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头孢硫脒(0.5g)因故不进行续约,其余中选药品均按原中选价格续约。

  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全省医疗机构重新报量后,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续签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报量时,要结合该中选产品上年的协议采购量及实际采购量,原则上报量不得低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的协议采购量及实际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联采办药品接续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以上协议期满集采药品新一轮采购年度的续约时间统一归并整合为2023年1月20日。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要保持中选药品持续供应和采购使用。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尽快组织完成相关中选产品的续约报量和采购协议签订。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续约结果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三、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集采接续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协同及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全面执行国家及我省(省际联盟)相关政策措施。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掌握采购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附件:

  1.第三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采购周期内续约产品

  2.第五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采购周期内续约产品

  3.广东联盟集采药品采购周期内续约产品

  4.“八省二区”黑龙江牵头的集采药品续约产品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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