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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接种单位规范设置指导意见(2023年版)的通知
2023.03.13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渝卫发〔20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接种单位建设标准,全面加强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接种安全,现将《重庆市接种单位规范设置指导意见(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接种单位规范设置指导意见(2023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接种单位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对《重庆市接种单位规范设置指导意见(2018 年版)》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接种单位规范设置指导意见(2023 年版)》。本市各级各类接种单位及预防接种活动均应遵照执行。

  一、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统筹负责全市预防接种管理、综合监督工作。

  (二)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活动和人员管理,依法指定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以及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的备案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督导考核、评估等。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接种单位设置及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区县疾控中心具体负责辖区接种单位设置的技术指导,预防接种工作的培训、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和辖区疫苗使用的管理等。

  (四)接种单位。各类接种单位按照设置标准(附件1—5)规范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向群众提供优质预防接种服务。

  二、分级分类管理

  (一)根据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任务,接种单位分为5类。

  1.儿童接种单位:设置在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为< 18 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和(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也可同时为成人预防接种提供服务。

  2.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设置在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为≥18 周岁人群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在应对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指定人群和(或)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服务。

  3.医院产科接种室:设置在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产科,为在该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提供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服务。同时按要求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单位:设置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提供人用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接种,以及相应的外伤处理和可能需要的被动免疫制剂注射等诊疗服务。

  5.特需接种单位:为有特殊健康状况或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和(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二)根据接种单位综合评估,接种单位分为3级。

  各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2年组织1次接种单位综合评估,根据接种单位的房屋、人员、冷链、信息系统、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评估结果,评定接种单位等级,分为合格、规范、示范接种单位。

  设置在村卫生室的接种点、设置在开展助产服务医疗机构内的接种室和临时接种点至少要达到合格接种单位标准。其他接种单位至少要达到规范接种单位标准。

  三、设置要求

  (一)儿童接种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指定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并明确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和预防接种服务疫苗种类等内容。可同时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并在通过验收评估和定期考核评估时在资质证书上标注备案即可。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儿童接种单位,辖区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单位数量。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附件6)。各区县可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地理条件、卫生资源配置、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供给和群众需求等情况,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区域分布与数量的设置与规划 。

  (三)医院产科接种室: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设置产科接种室。

  (四)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单位: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或依申请,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单位。每个区县至少设置1个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示范单位,24 小时提供服务;原则上每个中心卫生院设置1家规范单位,提供狂犬病疫苗注射服务。

  (五)特需接种单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设置。特需接种单位由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申请设立。

 四、人员要求

  (一)专业要求

  1.从事受种者预约、预检、健康状况询问与接种禁忌核查、预防接种知情告知等技术人员应具有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

  2.从事疫苗接种操作的人员应具有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

  3.从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中病例救治的人员应具备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

  4.从事疫苗出入库管理、信息登记、冷链温度监测等人员可以为一般管理人员,无需具备医疗卫生专业资格。

  5.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单位至少要有一名具有执业资质、经过专门培训的临床医师。

  (二)培训要求

  所有接种人员(含信息管理、冷链管理等人员)均需经过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预防接种相关工作。此后,培训考核每两年不少于1次。从事产科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的技术人员、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在培训合格证上单独注明。

  五、管理要求

  (一)规范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开展接种单位建设前,要按照设置标准完成各项建设工作,并向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设置申请。通过验收评估、审批后,方能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工作。原已建成并通过验收评估、审批的接种单位不需要重新申请建设,定期接受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即可。

  (二)优化配置。在满足群众接种需求的前提下,各区县要统筹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辖区各类接种单位。因自然灾害、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等情况需开展应急接种、补充免疫或其他群体性预防接种时,经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认可,可设立临时接种点,对目标人群开展预防接种服务。

  (三)信息发布。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符合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条件的接种单位名称、类型、地址、责任区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定期或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以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接种单位管理,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或市民投诉集中的接种单位,应责令其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撤销其接种单位资格并予以公示。严肃查办各类违法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1.重庆市儿童接种单位设置标准

  2.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设置标准

  3.重庆市医院产科接种室设置标准

  4.重庆市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单位设置标准

  5.重庆市特需接种单位设置标准

  6.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7.接种单位建设申请表

  8.接种单位建设验收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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