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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口腔种植相关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限价挂网结果的通知
2023.04.17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医保办发〔2023〕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6号)相关要求,现就执行口腔种植相关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限价挂网结果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口腔种植相关耗材集采工作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参加。

 二、产品范围

  (一)口腔种植体系统。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口腔种植体系统实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种植体材质为四级纯钛或钛合金。

  (二)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产品。本市对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产品实行限价挂网采购。全瓷牙冠产品材质主要成分为氧化锆,包含白锆、彩锆(含单色彩锆和分层彩锆)。

 三、时间安排

  (一)口腔种植体系统

  2023年4月17日起各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zc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维护本院目录并遴选配送商,4月20日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执行网上采购。口腔种植体系统采购周期为3年,协议采购量每年进行重新申报。

  (二)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产品

  4月20日起各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查看本市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产品限价挂网结果并执行网上采购。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

  1.口腔种植体系统按照集采各项工作要求执行网上采购。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药采中心”)对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统一挂网。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2.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积极落实集采各项工作要求,及时与生产、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畅通中选产品入院渠道,网上采购并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使用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3.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产品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4.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含中选的个性化基台)按照1:1比例,以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

  (二)实行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产品采购登记制度。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产品实行网上采购登记制度。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本市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产品限价挂网结果内适宜产品进行采购,在采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招采子系统”登记采购的产品和数量。医疗机构采购本市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产品限价挂网结果以外产品的,在采购完成3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应登录“招采子系统”详细登记采购产品的数量、原材料品牌以及价格等信息。

  (三)执行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总价格调控目标。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落实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的基础上,使用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和牙冠限价挂网产品(含医院自加工)的,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总价格调控目标不得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价格以及牙冠产品限价挂网价格(含医院自加工价格)的总和。

  (四)落实货款结算政策。医疗机构作为口腔种植相关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

  (五)保障相关产品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保障临床使用。集采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承诺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期届满。

  (六)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如企业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药采中心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协议采购量、暂停挂网资格、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步上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

  (七)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期内,如遇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对中选产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产品,按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同时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八)加强监督监测。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相关产品采购情况的监督监测,形成市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

  附件: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结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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