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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预通知
2023.05.17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琼医保〔2023〕85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医药企业:

  按照全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部署,我省即将于今年6月前后开展相关批次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落地执行和接续工作,开展各批次药品集采结余留用奖励工作。为了明确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预期,提前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我省即将落地执行的集采中选结果

  (一)国家集采。国家集采第八批预计于6月初前后印发实施方案,于7月初前后正式执行中选结果。经与国家药品联采办和联盟牵头省份确认,后续我省省际联盟与国家集采重叠的品种,在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时全部转为跟标国家集采,纳入国家集采品种监测,三方协议重新签订。上述重叠品种,在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后,到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正式落地前的时间段内,其省际联盟集采任务量按执行时间占全年的比例折算考核。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做好中选药品挂网工作,通知相关医药生产企业做好备货准备。

  (二)省际联盟集采。我省已跟标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一批至第四批)、陕西十一省联盟、重庆联盟(常用药和短缺药)、湖北中成药联盟(第一批、第二批)、广东省际联盟(西药、中成药和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江西联盟(非过评药品)和河南联盟等七个药品集采省际联盟。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第二批)、江西联盟已完成报量,按照联盟统一步骤实施。

 二、我省即将开展的集采接续工作

  (一)国家集采。国家集采第二、四批药品本采购年度将于2023年8月29日到期,均拟通过参加省际联盟(到期需重新招标品种)和本省自行组织(直接接续品种)的形式开展接续工作。国家集采第六批(胰岛素专项)本采购年度将于2023年5月29日到期,按照国家药品联采办统筹部署开展接续工作。后续我省各批次国家集采药品将尽量压缩前后采购年度的接续过渡期。为确保中选药品采购的延续性,在下一采购年度接续的中选企业未确定前,医疗机构先按原中选价格正常采购使用原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供应的药品,医保药品支付价格(含中选和非中选)继续顺延前一采购年度确定的标准(清理发现的问题品种除外)。对原中选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优质低价的其他药品。待中选企业确定后,另行确定下一采购年度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执行时间,并完成新中选企业的协议签订,调整支付标准。各医疗机构在集采药品前后采购年度接续期间,仍应优先合理采购使用原集采中选药品,接续过渡期间药品采购量不纳入结余留用考核,但纳入集采药品监测预警通报。

  (二)省际联盟集采。陕西十一省省际联盟、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一批(四川牵头)、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二批(黑龙江牵头)、重庆联盟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已执行完第一采购年度,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内蒙古牵头)和湖北中成药联盟(第一批)将于2023年7月29日到期,将按照牵头省份统一安排,结合海南实际进行续约工作,接续时间待定。在接续过渡期间,医保药品支付价格(含中选和非中选)继续顺延上一采购年度确定的标准(清理发现的问题品种除外),药品供应、采购等政策参照本通知国家集采品种。我省将定期梳理省际联盟已报量未开标的品种,转为跟标已公布中标结果(以中标结果公布时间在前的为准)的其他省际联盟。

  三、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考核奖励工作

  我省后续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考核奖励工作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中的结余留用考核模块开展,目前已完成系统调试,部分医疗机构已开展模拟考核,计划在今年5月启动线上考核相关工作。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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