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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风险会商制度
2023.05.17来源: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会商是指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排查、收集、评估“两品一械”安全风险,通过商议商讨的形式,综合研判风险因素、评定风险程度、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管理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风险会商是强化“两品一械”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应做到及时摸排风险,科学评定,防控到位,确保风险发现在早期、处置在前期,杜绝本辖区内发生系统性、区域性“两品一械”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四条 风险会商会议采取定期召开和即时召开两种形式。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发现重大、紧急药品安全事件苗头或有重大药品保障、整治任务时,可即时召开会商会议。

  第五条 定期召开的风险会商会议由西藏自治区藏药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藏审中心”)组织召开。即时召开的风险会商会议,由风险信息提出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牵头部门负责梳理风险信息、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议及撰写风险会商会议纪要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风险会商会议由区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两品一械”专家库成员参加会议。会议由藏审中心负责人召集主持,区局相关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七条 风险信息来源有:

  (一)“两品一械”审评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二)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稽查办案等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三)舆情监测、问题处置发现的风险信息;

  (四)监督抽检(包括国抽、省抽)数据分析或其他检验提示的风险信息;

  (五)“两品一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提示的风险信息;

  (六)投诉、举报提示的风险信息;

  (七)企业提交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存在的风险信息;

  (八)各地(市)药品监管部门在“两品一械”日常监管、舆情监测、不良反应/事件监测、问题处置等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信息报请自治区药监局会商的;

  (九)其它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需要相关部门重视、分析、研讨、处置等会商的事项。

  第八条 区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对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筛选分类,界定为低风险的,在会上进行通报;界定为中高风险的,需会商研判的风险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填写《风险信息汇总清单》(附件1),提交藏审中心整理汇总,并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议。

  第九条 风险研判过程可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把握风险规律,完善监管措施;

  (二)对涉及“两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或告诫,责令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三)对涉及的产品、企业、区域加强监督检查;

  (四)对风险隐患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和排查;

  (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六)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牵头部门撰写的风险会商会议纪要,经各会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局领导审签。需提交局务会审定的,按局务会议题程序办理,经批准后印发区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并在局内网公布。

  第十一条 风险防控责任部门应根据会商确定的风险防控措施,对风险点变化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及时汇总分析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形成《风险信息处置清单》(附件2)反馈藏审中心。

  即时召开的风险会商会议,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应及时反馈藏审中心。

  第十二条 每期风险会商会议通报上期风险防控措落实情况,藏审中心负责对风险的防控、处置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 藏审中心负责建立、汇总风险信息台账,负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负责完善风险会商机制。

  第十四条 各地(市)、县(区)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风险会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藏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风险信息处置清单

  2、风险信息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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