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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2024.07.04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医保发〔2024〕1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等制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删除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见附件1),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纳入住院费用支付和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四、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自主定价项目价格偏高等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2. 删除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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