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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4.07.25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豫医保办〔2024〕3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二十三省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工作安排,为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血液透析器、血液滤过器、血液净化装置体外循环管路、动静脉瘘穿刺针和透析用留置针。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

  三、采购周期

  本次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1年。首年协议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组织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2024年6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收费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不高于带量采购前该产品医保支付限额的,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执行,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执行;医用耗材价格高于带量采购前该产品医保支付限额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按带量采购前医保支付限额执行。

  (四)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之外的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

  (五)完善考核方式。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除专机专用型血滤置换液补液管(血滤套装)外,同企业同品种可按照一级目录进行合并考核,医疗机构采购上述产品的总量达到该品种各分组约定采购量的,视同完成该品种约定采购量。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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