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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9.09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黔疾控发〔2024〕20号成

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障受种者的合法权益及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开展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省范围内多层次补偿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险对象

  受种者在贵州省依法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中,使用合格疫苗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为保险补偿病例:

  (一)接种时间在保险期限内;

  (二)具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调查诊断结论、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本方案承诺补偿的相关病例。

  二、承保单位

  中标保险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负责处理报案登记、案件调度、资料收集、补偿款核算、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的支付等相关保险补偿工作。

 三、补偿原则

  (一)接种一种或同时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款由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中标保险公司支付。

  (二)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一种非免疫规划疫苗,且无法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接种免疫规划疫苗造成的,还是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造成的,由中标保险公司和该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各支付50%的补偿款;

  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两种或两种以上非免疫规划疫苗,且无法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接种免疫规划疫苗造成的,还是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造成的,由中标保险公司和相关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平均分担支付补偿款。

  (三)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补偿范围等发生变化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四、补偿依据

  (一)依据内容

  1.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符合中标保险公司具体承诺处置条件(具体依照保险合同执行)的案件,仅需设区的市级相关专家组审核认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况说明;

  2.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3.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各依据之间不一致时的判断标准

  调查诊断结论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补偿依据以鉴定结论为准;市级鉴定结论与省级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补偿依据以省级鉴定结论为准;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不一致的,补偿依据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五、补偿标准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对损害程度分级进行判定;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对补偿年限(受种者从接种后首次出现临床损害到痊愈或恢复到稳定状态所需时间)进行判定,补偿年限不超过25年。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管理。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应牵头成立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组,成员包括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疾控机构及保险公司等相关人员,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具体工作。

  (二)工作职责。保险补偿工作组负责保险补偿工作的统一调度、纠纷调解、相关处置程序引导、宣贯工作的部署和执行、定期会商和工作衔接。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保险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监督评估。疾控机构负责组织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调查诊断,相关鉴定资料和司法资料收集,协助疾控主管部门开展各项保险补偿相关工作,配合保险公司开展补偿工作。中标保险公司须按照《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条款,负责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接案、调度、补偿等相关工作,定期向省级疾控主管部门汇报补偿实施情况,并根据督导评估意见及时调整完善补偿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承保服务期限内,中标保险公司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前提下,须向预防接种单位派驻经县级疾控机构备案的合格保险服务专员,以确保保险工作能顺利开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规定,为积极推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建设,鼓励保险公司规范推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三)保险期限依照保险合同执行。

  (四)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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