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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
2024.09.09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琼医保规〔20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更好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医保〔2022〕199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医保〔2022〕2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谈类药品(含竞价药品)

  国谈药品以国谈价格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其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国谈药品支付标准。

 二、集中带量采购类药品

  集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集采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我省集采政策实施。

 三、非国谈非集中带量采购类药品

  (一)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以其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

  (二)未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以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最低价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支付标准;未匹配到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加成不超过25%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

  (四)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四、毒麻精放类药品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价格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要求实时全量上传药品“进、销、存”相关数据。

  (二)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执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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