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政法函〔2024〕233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预算管理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建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为规范省卫生健康委公平竞争审查的组织工作,成立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领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浩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刘伯荣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省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左 石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白育萍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甘晓洲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省疾控局党组书记、局长
高 翔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清霞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肖 砾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
胡原生 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麻红雨 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成 员:王之虎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
夏彦广 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处处长
耿 洁 省卫生健康委财务处处长
张一涵 省卫生健康委政法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政法处,由政法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委政法处、办公室、规划处、财务处和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共同参与审核。
二、审查程序
(一)审查目标
进一步加强省卫生健康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查范围
省卫生健康委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我委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我委负责起草的省政府文件;
3.以我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我委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5.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6.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7.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我委内部执行管理规范等文稿,不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三)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清理)”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分别负责本处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处室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审查。
委预算管理单位也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务、采购、法务等多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开展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本单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工作。对重大项目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报省卫生健康委进行会审。
(四)审查方式
1.机关各处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自行审查;在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前,要对公告、文件的条款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委办公室和委预算管理单位在核稿时对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是否随文附审查表等审查材料进行程序把关。
2.公平竞争审查过程应当遵循《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审查标准严格遵循《实施细则》,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并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实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切实预防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
3.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日常审查。机关各处室在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自行审查后将政策措施草拟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平竞争审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送委政法处,由政法处组织委办公室、规划处、财务处等处室及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相关政策文件共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做好增存量审查。机关各处室在做好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要做好既往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
(三)开展定期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机关各处室每年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四)其他。委预算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专项清理行动的通知》(甘财采〔2023〕9号)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并进一步规范和修订本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标有关制度和流程,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做好风险防范。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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