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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2025.06.12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川医保办发〔2025〕1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精神,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省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2项(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2项(详见附件2)。修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明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4)。

  三、有关要求

  (一)附件1所列项目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严格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项目要素,按规定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四川省停用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四川省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4.四川省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5.四川省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清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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