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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师执业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2026.05.22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北京医师协会,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北京民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和电子证照的使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电子印章,进一步优化医师执业注册电子化审批及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电子印章,进一步优化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工作和推广应用电子证照,逐步全面取消纸质材料流转和传统纸质执业证书打印,实现医师执业注册业务的线上申请、审核、审批、发证,切实减轻医师与医疗机构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范围

目前,西城区、石景山区已试点启动优化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及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自2026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优化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及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工作。

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医师执业注册新办、变更、注销、多机构备案等。

三、工作流程

个人端:医师通过“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端)”在线提交业务申请,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可在个人端查询审批进度、查看审批结果。

机构端: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机构端)”,在线对在本机构执业或拟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信息进行核查确认,确认无误后将申请材料线上推送至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政务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政务端)”,在线接收、受理、审批、归档,在审批过程中使用电子印章,确保审批流程合法、规范、可追溯。审批结果以电子形式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分别负责审批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做好审批账号和电子印章管理,稳妥推进优化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及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有关工作。医师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包括医师基本信息、学历信息、聘用情况、健康状况、培训情况等,负责做好本机构医师执业注册、执业信息维护、档案整理保存等工作,对所有曾在本机构工作过的医师,均应形成纸质或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其在院期间注册、考核、培训、工作等的情况,与病历保存时间一致。北京民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公开服务电话等业务咨询方式(客服技术支持电话:010-62197928、邮箱:support@minke.cn、在线提问),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及推广电子证照工作,加强政策措施解读,做好咨询解答和服务支持,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要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账号管理,专人专用,并在系统内备案。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电子签章、电子证照数据管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需要技术支持的,及时与负责医师电子化注册技术部门联系解决。

五、其他事项

1.若申请人要求留存纸质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等纸质材料,仍按现行工作要求,对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等加盖钢印和其他注册专用章。

2.对于本市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要求的医师,经所在执业机构评估并同意,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附条件注册。注册完成后,所在执业机构要加强执业监管,保证执业行为合法和诊疗行为质量与安全。在该医师离开本机构到本市其他机构执业并申请注册的,要由拟执业机构进行评估,是否保留注册精神卫生专业;到本市之外的其他机构执业并申请注册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3.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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